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482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波,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与凤凰大道交汇处(财富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3494765B。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另行主张,其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