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2097号
申请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人:谭国宾,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申请人:周孝东,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群英,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琴,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1200816F。
法定代表人:程先勇。
被申请人:诸葛大兴,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与凤凰大道交汇处(财富广场)第1幢2单元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3494765B。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
申请人**、***、谭国宾、周孝东与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葛大兴、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国宾、周孝东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葛大兴、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030209046020210000018,作为申请人**、***、谭国宾、周孝东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国宾、周孝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葛大兴、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