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293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身份证号码36213119********。
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与凤凰大道交汇处(财富广场)第1幢2**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349476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至我院请求:1.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42823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案合同签订双方为案外人**与案外人***。本案结算的双方为案外人***与原告***。与本案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驳回其起诉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诉法关于起诉的相关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1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