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申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珠湖乡人民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高翔,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莲花南路二区*楼*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市。
再审申请人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11民终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熊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