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47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豫1702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97181.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诉讼中,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97181.2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立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