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4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97181.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97181.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立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