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474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王晓贞 审判员 周 岩
书记员 赵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