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102号
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人和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436841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5227790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25797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25797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