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6民初2174号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人和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