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4501号
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人和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436841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兴业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582099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