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1922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和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43684149.
原告***与被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经通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88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