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1922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和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43684149. 原告***与被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经通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88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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