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42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达璞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利津路交口处的汇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6124345B。
法定代表人:于会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男。
被申请人: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园15-1-10291120116663055870G。
法定代表人:王国利,总经理。
天津达璞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342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21707.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开户行:天津银行天保支行,账号×××43;)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2521707.62元的其他等值财产;天津达璞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等值担保,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封被申请人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21707.62元的冻结(开户行:天津银行天保支行,账号×××4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 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