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9704号
申请人: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园15-1-102。
法定代表人:王国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静,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职务执行董事。
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213425元存款。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3425元,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玉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