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1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昭臣,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达胜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园15-1-102。
法定代表人:王国利,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晟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红旗路福馨公寓C-7底商。
法定代表人:宋昭华,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宋昭华,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上诉人宋昭臣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达胜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晟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宋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8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昭臣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昭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昭臣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749元,减半收取25374.5元,由上诉人宋昭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雷
审 判 员 闫 萍
审 判 员 李冬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成
书 记 员 马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