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3001执27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多集团峻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多集团峻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557575.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通知其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9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夏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1384541.6元(含执行费17976元),申请执行人安多集团峻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领取案款200000元,于2021年9月9日领取剩余案款1366565.6元,并向我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多集团峻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976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