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30民初40号
原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万达广场7号楼1317-13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碌曲洮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碌曲县勒尔多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碌曲洮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48.27元,减半收取计47974.14元,由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毅
审判员 郭丽华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