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4民初940号
原告高**,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伟,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高**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39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员何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