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09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万达广场7号楼1317-13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师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