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23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万达广场7号楼1317-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75094169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2021)甘3023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的工程款83.96元,并加倍支付上述款***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承担本执行费1079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依法两次从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内划拨了存款160694.14元、167000元,共计327694.14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327694.14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49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3023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