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938号之一
原告:福建新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科技城物联网示范园7栋604室。
法定代表人:罗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红,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岳峰,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618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宝宝。
原告福建新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新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新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新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新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予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柯宜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