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金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金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孔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02执1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金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孔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金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孔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汾市金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民终2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1、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孔郭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工程款2154799.8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及案件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因该款是专款专用,无法扣划。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孔郭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控,在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孔郭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孔郭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