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伟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为与山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02民初2575号 原告:**为,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西路向阳华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印章、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2、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二级建造师劳动合同》,双方是一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必备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