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省讯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讯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已生效(2019)皖0181民初691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宫能军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本案执行标的174700元(不含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25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茂华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