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434号之一
原告: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许桥街道,统一社会代码91340124588863375H。
法定代表人:朱阿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宗立,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电厂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876X3。
法定代表人:叶家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远水,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娜娜,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华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鸿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