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金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执保85号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半汤街道岠嶂居委会西花园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7********。
被申请人:安徽金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电厂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876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巢湖北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7********。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帮华诉被告安徽金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金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同时提供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紫微路与渡江路交叉口东南侧岠嶂华庭14幢101室[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2593**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紫微路与渡江路交叉口东南侧岠嶂华庭14幢101室[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2593**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