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吕治武诉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吕治武诉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3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1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吕治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王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后仓,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子能,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治武诉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8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