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张郢组。
法定代表人:孙延光。
被执行人: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50190025U,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向阳路徽商御花园S3栋119铺、219铺。
法定代表人:赵华。
本院在执行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3759.3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尹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