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2443号
申请人:巢湖市鼎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湖光路172号3#3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662020983。
法定代表人:金敬所,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黄荣丽,女,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向阳路徽商御花园S3栋119铺、21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50190025U。
法定代表人:赵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鼎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荣丽、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巢湖市鼎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巢湖市湖光路巢湖市水果(蔬菜)批发市场5幢121铺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荣丽、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7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巢湖市鼎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巢湖市湖光路巢湖市水果(蔬菜)批发市场5幢121铺[巢湖市房权证字第1××5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487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鼎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