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执恢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阚峰,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赵进,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居巢区湖光路与龟山路交叉口巢湖市水果批发市场1幢301铺。
被执行人: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居巢区湖光路与龟山路交叉口巢湖市水果批发市场1幢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50190025U。
法定代表人:赵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居巢区湖光路与龟山路交叉口巢湖市水果批发市场1幢3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86518409X。
法定代表人:沈琼,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阚峰与被执行人赵进、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数据、名下无公司注册信息。
3、本院至巢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进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 彬
审 判 员  邵珠敏
审 判 员  孟凡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士明
书 记 员  鲁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