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3624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1990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湿地向阳路店徽商御花园**119铺、219铺。
法定代表人:赵华。
本院在执行**彬与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立案标的为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线上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证券、不动产、银行账户等信息,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倪 涛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