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财保33号
申请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1549XQ,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杨继开,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5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申请人:滕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平行南路108号。
申请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约40000元),申请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4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世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