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财保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1549XQ,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杨继开,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5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申请人:滕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平行南路1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滕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鲁083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依法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滕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车牌号为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扣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世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