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9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青,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1549XQ(1-1)。
法定代表人:杨继开,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宏图,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守忠,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路**银光酒店8403、8404房间),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41182096169547J。
上诉人***、上诉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守忠、张建军、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张建军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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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程 镜
审判员 于海波
审判员 栾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瑜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