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民初238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青,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强,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96169547J
原告***与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吴家凤于2018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爱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淑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