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民终2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斌,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利浩财智广场28楼,组织机构代码57851549-X。
法定代表人:杨继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方,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宏图,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庆龙
审 判 员 张明勇
代理审判员 王成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