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3民初140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临涡社区郝园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耕耘路443号多伦多花园1栋1101室,实际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滨江花月二期百合苑3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143313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柱,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与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皖0123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收购***在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申请人****待该股权受让款到账后,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2016年12月21日第三人***收购***的股权款206400元已到法院的标的款专户。申请人***解除对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冻结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