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150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陈刚,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耕耘路443号多伦多花园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14331309。
法定代表人:刘宏宇,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保玉
与被告***、陈刚、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