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150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陈刚,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耕耘路443号多伦多花园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14331309。

法定代表人:刘宏宇,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保玉

与被告***、陈刚、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