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127号
申请人:方娟,女,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镇经营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码91340321MA2UWFA661。
负责人:廖绍会,经理。
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48号中辰创富大厦北座601-609,统一社会信用码913401005926824624。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方娟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17357.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方娟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不可撤销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7357.80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方娟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阮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