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众志园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6448号 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造路**法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8246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芜湖众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竹秀清苑43栋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BW81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众志园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众志园艺有限公司价值10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作为保证人以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众志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冻结保证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元。(户名:***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支行,银行账号:102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欣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