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犀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犀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恢537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新安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5102107R。
法定代表人:马正松,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金泰建材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4590946H。
法定代表人:钟成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917188.25元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