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执恢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20号葛大店工业集聚区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37388H。
负责人:张新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金泰建材城4栋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4590946H。
法定代表人:钟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和2022年4月1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其余额不足以偿还欠款,除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盛 军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