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犀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犀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3988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犀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金泰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4590946H。
法定代表人:钟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来,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犀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犀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犀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许安源
人民陪审员  江从河
人民陪审员  贲明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