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任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天任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瑶执字第014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任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廖志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任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胜
执行员***
执行员朱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葛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