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瑶执字第014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任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廖志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任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胜
执行员***
执行员朱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葛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