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任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合肥市创新产业园A2-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64978Y。
法定代表人:廖志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天任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本院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