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经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8709X5。
法定代表人:李二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安徽***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将其应承担款项支付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322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