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经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8709X5。

法定代表人:李二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安徽***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将其应承担款项支付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322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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