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执23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8709X5。

法定代表人:李二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67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与安徽***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03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182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7元。

执行过程中,1、2020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4日、2020年11月24日、2020年1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0年11月6日,本院委托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

4、2020年11月11日,本院委托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调查被执行人张志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刚有房产。

5、2020年11月11日,本院通过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长乐社区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张志刚的生活居住、股息红利、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6、2020年11月20日,本院委托五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7、2020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安徽***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8669元整。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张志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志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张志刚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志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张志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 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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