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航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漳县优家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十一组(民营经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87GRT2P。
法定代表人:刘鑫,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春夏秋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95136843B。
法定代表人:郑安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航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春夏秋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鄂0624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春夏秋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5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红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