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春夏秋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2民初401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 被告:***,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 被告:湖北春夏秋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安桥,公司经理。 被告:襄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7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春夏秋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襄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