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3043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女儿。 被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41号新亚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6633401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员工。 被告:西安中新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经二十路中天新希望·未来印18号楼2层1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L3M2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中新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中新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中新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