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汉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8193号 原告:陕西汉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北街****8号楼2**25层22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建章路172幢2**207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41号新亚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本××。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本××。 被告: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南街云锦紫豪商务中心25层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汉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汉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2元,由原告陕西汉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